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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

22-01-27

  本报讯   (记者杨晓晶) 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部分条款的修改内容。

  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原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原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原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原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的修改提出: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首次申请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等。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原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的修改提出:申请转基因主要农作物(不含棉花)品种审定的,应当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转基因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原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原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的修改提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原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的修改提出: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具有优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种名称对同一品种进行命名;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提供英文名称等。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16年9月18日公布、农业农村部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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