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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保健食品标志管理意见

22-03-23


  本报讯 (记者 朱美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3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志的图案、形状、颜色、展示尺寸、整体比例、标注位置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力求做到清晰易识别,进一步提升公众对保健食品以及其标志的科学认知。未来,购买保健食品请认准“蓝帽子”标志的常识将更加深入人心,更好引导帮助消费者识骗防骗、理性消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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