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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州整治乡镇学校周边零食摊

22-05-24


  儿童散学归来早,忙把闲钱换零食。每到放学时间,学校周边都会涌现上面这一幕情景,但学校周边小卖部售卖的这些价格廉价、包装简单的小零食到底是否安全?对还处于发育期的学生们而言是否有害?对此,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橘红花开”未检团队立即行动,深入全市23个镇(街道)部分小学周边开展调查。

  经调查,干警们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学校周边部分小卖部售卖辣条、小罐装饮料、膨化面食等含高盐、高糖、高色素及高脂肪的“五毛零食”,部分小卖部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售卖炸鸡翅、炸番薯等热制类油炸食品,分装零食无标签以及冰柜内雪糕与生肉、丸子交叉存放污染等问题。

  该院未检团队立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职责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经过二次调查确认问题线索后,迅速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切实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全力守护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

  这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后,该院未检团队运用公益诉讼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路上迈出的第一步。接下来,该院将会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监督职能,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全面履职,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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