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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七日后悔权 “良药”也应细火熬

22-05-25


  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可无理由退货、预收费用不超六个月、网络平台不得默认自动续费……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俗话说:“人怕老来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健康和养生越来越注重,对各种保健品也是倍加青睐。这让一些不良保健品商家、营销人员看到了“商机”,以各种方式方法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老年人动辄购买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保健品的案件频频发生。各类保健品“坑老”骗局,轻则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家庭和谐,重则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

  在这样的情形下,深圳拟定出台保健品“7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给老年人7日的冷静思考期,实质上是赋予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享有7日的“后悔权”。这无疑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又加了一道安全锁,在客观上有利于防范保健品“坑老”,不失为治理保健品“坑老”骗局的一剂良药,值得点赞,应当推广。

  要让“7日后悔权”发挥重要作用,前提是老年人懂得、愿意行使“后悔权”。以各地查处保健品“坑老”骗局案件来看,由于保健品营销人员惯打亲情牌、感情牌,使得被骗老人不仅普遍不愿意主动报案,而且往往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指望老年人主动行使“后悔权”基本上不太可能。

  保健品“坑老”骗局往往采取会议营销、旅游营销等手段,做的是“一锤子买卖”,擅长打“运动战”,基本上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7日之后可能已是人去楼空,早没了踪影。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老年人购买保健品“7日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形同虚设。

  根治保健品“坑老”骗局,除了赋予“7日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外,还需要标本兼治。比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既打“运动战”,又打“持久战”,依法严惩保健品“坑老”案件诈骗分子;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鼓励和方便老年人及其家人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权;明确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微信平台等为保健品营销提供场地、平台的企业的责任,完善案件线索移交机制等等。如此细火慢熬,才能让老年人购买保健品“7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政策良药,做到“药到病除”。

  何 勇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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