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反垄断法 保护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24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近日围绕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王翔表示,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对现行反垄断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首先,规定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其次,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再次,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四,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三是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最后,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作了哪些规定?王翔表示,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既有原则规定,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也结合具体垄断行为提出细化的规则条款,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明确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规则,对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创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