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西洋参开展“食药物质”管理试点
本报讯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山东省对西洋参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西洋参在试点期间作为食品原料参与生产的相关要求。
《方案》指出,试点期间,西洋参可添加到茶叶及相关制品、饮料、酒类、方便食品、蜂产品五类食品中,试点企业应当按照传统方式和食用习惯,对西洋参进行生产加工。对以非传统方式生产西洋参提取物等产品的企业,或者以西洋参提取物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企业,不纳入试点范围。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试点工作时限为1年。
试点企业应具有西洋参种植基地,采取基地直采方式获得原料,从种植源头控制西洋参原料风险。不具有种植基地的企业,应从种植基地采购西洋参,并定期进行供应商评估审核,对供应商经营状况、西洋参原料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购进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质量安全要求。
试点食品标签除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标注原料名称、不适宜人群、添加量(以干品计)、每日食用限量等内容。试点企业应采取适当形式使“不适宜人群”“每日食用限量”的标示更加醒目;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加强试点企业审核。山东各市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申报企业的审核把关,确保纳入试点的企业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试点食品的安全。对达不到试点要求的企业,不得纳入试点。各市局要妥善保存审核档案,建立试点企业和试点食品台账,并将台账报告山东省局食品生产处。
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原料管理,严格西洋参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原料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落实生产过程记录,投料过程应记录西洋参添加量。严格出厂检验管理,对照执行标准,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加强追溯体系管理,确保西洋参食品追溯信息真实、完整,全程可追溯。
加强监督抽检。山东各市局要把试点企业纳入市本级监督抽检重点,每季度对试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抽检,试点期间对试点企业全部试点食品实施全覆盖抽检,检验项目为试点食品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发现试点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应取消试点资格。
实施最严厉处罚。市县局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试点企业,实施最严厉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