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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化水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22-03-25

  本报讯  (记者李杰明)上海市司法局日前开展《上海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问答。上海市司法局介绍,水产品作为居民膳食结构中的重要食物,其安全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强化各监督部门的职责。《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信息追溯方面,《办法》规定:首先,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信息追溯平台上传以下信息:水产苗种来源信息,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水产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信息,水产品收获、捕捞日期,上市销售水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农兽药残留检测等信息,上市销售水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其次,水产品批发、零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信息追溯平台上传以下信息: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等信息,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检疫等信息,水产品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水产品的来源信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

  《办法》对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在建立健全水质调查、监测制度,严格投入品管理,明确生产中禁止以下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水产品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假劣、停用水产投入品以及其他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水产投入品和其他物质,或者违反兽药休药期规定使用水产投入品;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性饵料;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的行为。

  针对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水产品经营者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保存凭证,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建立检查制度,对入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强化进口审核制度。水产品进口商要建立审核制度,要做好进口和销售记录;进口水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要求,查验并留存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杀证明、追溯证明等材料。

  明确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投入品的要求。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水产品进行暂养,必须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水产投入品使用安全要求。

  明确水产品贮存运输过程的冷藏保鲜要求。水产品经营者或者专业从事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配备冷藏设备,对水产品贮存温度、湿度及气体浓度等进行监控。

  明确禁止经营的水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水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水产品;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未达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水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水产品。

  上海市司法局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固化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更好维护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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