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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特殊食品消费现状与基层监管难点

22-04-27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所 张 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的需求从满足温饱渐渐过渡到追求更安全、高品质和促改善方面。特殊食品作为一种重要的健康产品,是满足人们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有效保障。这种需求的增大促进了我国特殊食品产业的不断壮大与升级,也对特殊食品的基层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特殊食品基层消费现状

  消费者对特殊食品认知欠缺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统称为“特殊食品”。在此之后,随着有关特殊食品的规章制度不断建立,注册许可不断规范,生产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特殊食品才算真正出现在广大消费者面前。如今,相较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对消费者来说是较熟悉的种类,因为大部分家庭中都有老人和婴幼儿这样的受众群体。但即使这样,普通消费者仍然对上述特殊食品的鉴别与甄选存在困难。大部分家长不知道只有1段、2段、3段奶粉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4段奶粉属于普通食品,家长应具备一定的鉴别特殊食品的知识,了解固体饮料与特殊食品的区别。

  消费者对特殊食品信任欠缺 消费者对特殊食品的信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对保健食品的不信任。在没有保健食品概念之前,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是保健品,即一系列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降压枕、降糖椅、抗癌鞋垫等。这些打着疾病治疗与预防功能幌子的保健品一度让无数消费者,尤其是身患疾病的老年消费者不惜倾家荡产,最终上当受骗,导致谈“保健”色变的现象出现。

  特殊食品经营者责任意识欠缺 特殊食品的最终属性是食品,所以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仍然在食品经营许可的调整范围内,换句话说经营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均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很多经营者误以为经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没有区别,可见许多特殊食品经营者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

破解特殊食品基层监管难题

  加大特殊食品的社会宣传力度 消费者的认知缺失往往是特殊食品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多发的重要诱因,不法经营者占据信息优势,肆意践踏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本就受众特殊、消费群体固定的特殊食品成为虚假宣传甚至非法传销的重灾区。基于此,作为基层监管者,深入研究如何开展特殊食品社会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

  宣传要广泛。特殊食品的受众群体虽然特殊,但人群数量庞大,且多数为婴幼儿、老人、病患等弱势群体,所以宣传要自上而下,广泛覆盖,纵深推进。尤其是偏远地区、乡镇农村,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区域,要积极依靠属地社区、街道、村居,因地制宜加大宣传的力度和频次,注重宣传的方式和方法,保证宣传的效应和质量。

  形式要多样。宣传的目的是让受众方便、快捷、高效地接收信息、理解内容并学以致用。所以特殊食品相关的知识的宣传要因人而异,形式多样,不能一提宣传就只发传单,一说科普就只办讲座。要根据受众的不同、内容的差异有针对性地设定宣传的方式。

  重点要突出。对于保健食品,要重点引导消费者正确看待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效用,了解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及时察觉“保健品”虚假宣传的陷阱与圈套,防止上当受骗;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要引导消费者学习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基本知识,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与普通奶粉、婴幼儿辅食、孕妇奶粉等的区别;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了要引导消费者树立严谨科学的消费观念,学习系统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知识外,还应积极地联系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生、护师、药师等特殊职业人群开展针对性培训,从源头科学把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推荐、选择与使用。

  严格特殊食品经营准入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法律层面直接指出了对特殊食品的监管要求。作为基层监管者,应把特殊食品的经营监管放在更重要位置,从许可开始严把准入关。

  虽然在国家“放管服”政策的指引下要降低准入门槛,但在对特殊食品经营开展许可工作时仍应以“严”字为先,探索行之有效的准入机制,加大申请者合规性的审查力度。例如,特殊食品经营者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监管人员除了要对经营所需必要的场所、设施进行审查外,还应增加对经营者特殊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经营规范等内容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许可。通过考核倒逼经营者研究特殊食品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各类经营规范和制度,树立严肃认真的经营态度,才能更加有效地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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