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中文标签食品违法行为的讨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A饭店检查时发现食品加工区有待加工的无中文标签预包装模拟肉柳,包装盒上印有疑似日文的标识,整个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并提取了进货单据。
经查,发现该批次肉柳是A饭店从该市B食品企业采购的,执法人员立即对B食品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同批次产品,随机进行查封,B食品企业承认涉案产品是其生产的。
争议焦点
如何对B食品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涉案标的物是食品,涉案单位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鉴于该法没有关于中文标签的规定,可以参照进口产品进行规范,因此裁定B食品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认为B食品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四种意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种意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情分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来看,两部法律是同位法,没有高低之分,具体适用主要考虑“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涉案标的物是食品,笔者建议首先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规范食品问题的“母法”,关于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的诸多具体规定可以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产食品无中文标签实属罕见,目前在办理食品标识标签案件过程中主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针对国产食品无中文标签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字面意思看都有“兜底”条款的意味,但具体来看也有很大区别。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主要是针对标签的有关项目豁免规定,例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食用盐、固体糖类免除标示保质期的规定。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是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上面的理解,笔者支持第四种意见。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 苏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