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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江“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上岗

22-11-09

      自11月1日起,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辖区内的2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落实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1069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结合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安全状况等情况落实配备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度。

  为扎实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规模和风险级别,对牡丹江市辖区内22065家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A、B、C、D四类分级。A级26家,包括3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20家高校食堂和3家中学食堂,将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1069家B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公立学校(幼儿园)食堂、300人以上的私立幼儿园食堂、3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中型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将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C级和D级企业将逐步推动配备食品安全员。

  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旨在完善企业风险防控机制,针对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也就是抓好“三个人”,记好“三本账”。

  牡丹江市场监管部门将制定该规定实施细则,分领域、分类别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全覆盖监督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对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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